苏州工业园区的一个住宅小区,晚上停车总是一场战争。车位少,车多,稍晚一点回来就得在路上转好几圈。我叫老程,五十九岁,在园区附近一间小律所做刑辩三十一年。事务所很普通,窗台上常年放着一只旧停车卡,是以前一个当事人留下的,说是“提醒自己别为车位动气”。
因停车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这些年并不少见。很多人一气之下用钥匙划了对方的车,结果自己成了嫌疑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往往是“数额较大”的认定,以及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故事的当事人叫小陈。他三十六岁,在附近做销售,每天开车上下班。有天加班到很晚,回到小区发现自己的固定车位被一辆外地牌照的车占了。他打电话给物业,也在车窗上留了字条,但对方一直没出现。等到凌晨两点,小陈实在憋不住,就用钥匙在对方车门上划了一道,大约三十厘米长。第二天,车主发现后报了警,称损失要修漆,报价四千多。
警方以故意毁坏财物立案。小陈被取保后找到我,一脸后悔:“程律师,我就是气不过,划一下出出气,哪想到要坐牢。”
我接案后先把现场照片、维修报价单、物业监控、双方陈述和价格鉴定意见全部调齐。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控方要证明“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我申请重新鉴定,结果实际维修费用经折旧和市场价格核算后,确定为两千八百元左右,低于当地“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更关键的是,监控显示小陈划车前在车旁站了很久,有明显的情绪积累过程,但划完后并没有继续破坏其他部位,也没有留下威胁性字句。
我还找到物业保安,对方证实该车位确实是小陈长期租用的固定车位,对方属于临时占用,而且之前也有过类似投诉。
庭审时,公诉人认为小陈“故意划伤他人车辆,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我出示了重新鉴定的价格意见,并指出:故意毁坏财物罪保护的是财产权,但不能不分情节地把所有泄愤行为都纳入刑事打击。本案中,损坏数额未达较大标准,行为属于一时冲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没有多次实施。双方之间的争议,本质上是停车矛盾引发的过激反应,应优先通过民事赔偿解决。
最终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小陈主动赔偿了维修费用,双方达成谅解。
事后小陈跟我说:“程律师,以后再遇到占位,我一定先找物业,再也不自己动手了。”我把那只旧停车卡推给他看了看,说:“气头上的事,忍一忍就过去了。”
这案子办完,我常会想起小区里那些被占的车位和被划的车门。有人图方便,有人图出气,结果却可能把人送进派出所。刑辩律师要做的,就是在“泄愤”和“故意毁坏”之间,重新量一次法律的刻度。法律惩罚的是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故意毁坏行为,而不是所有没能忍住的瞬间。
小陈后来还是把车位的事交给了物业,偶尔发消息说:“现在我都提前打电话确认车位空着。”我回他:“省心就好。”
在城市停车矛盾越来越普遍的今天,真正考验法律分寸的,往往不是大额的财产毁坏,而是这些发生在车位上的小动作。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和情节标准把握准确,有时候比赢一场热闹的官司更有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