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刑事律师:毒品犯罪死刑数量标准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都是犯罪行为。目前,毒品犯罪处于高发期,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极刑的人数居各类死刑案件首位。涉案毒品数量将被判处死刑?
1、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公斤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从上述规定的字面上看,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似乎可能被判处死刑,但事实并非如此。这里提到的50克毒品通常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而不是无期徒刑,更不用说死刑了。
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与其他犯罪备案标准一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处罚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确定。例如,云南省规定,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0克以上可以判处死刑;在辽宁省,300克以上可以判处死刑。这个数字是法律文件中提到的“实际死刑数量标准”。
2、毒品犯罪具有很强的地区特征。要正确把握毒品犯罪死刑数量标准,就要根据当地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典型案件正确把握。
为了仔细掌握死刑的数量标准,各地都有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如辽宁省规定,仅为了赚取运费为他人运输毒品初犯、偶犯等,考虑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不同,立即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在海洛因、甲基苯丙胺600克以上,同时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等情况进行处罚。
3、“摇头丸”是一种混合毒品,大多含有甲基苯丙胺,但毒品含量相对较低,危害相对较小。根据辽宁省规定,走私、销售、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犯罪含量在25%以上的,视为刑法规定的“甲基苯丙胺”,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按300克以上控制;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在25%以下控制在1000克以上。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在25%以下控制在1500克以上。
毒品数量是判处死刑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是否判处死刑,应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当地禁毒情况等因素,实现区别对待。
虽然有些人不符合可以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但有严重情节,如毒品犯罪集团主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抵抗检查、拘留或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也可以立即判处死刑。
相反,虽然部分毒品犯罪已达到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立即判处被告死刑:
(一)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不符合实际死刑数量标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后的数量达到实际死刑数量标准;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毒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刚达到实际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刚达到实际数量标准,确实是第一次犯罪,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刚达到实际死刑数量标准,但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同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主要被告人立即被判处死刑,其他被告人犯罪相对较轻;
(9)其他不必立即判处死刑的。
此外,对于只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被告人应特别小心立即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