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5年2月21日(农历1月3日)左右,被告夏某酒后乘坐苏NF9673号公交车,因换票与司机韩武发生争执。徐州刑事律师——王春雷为您介绍以下问题:随后,当被告夏某在省道324号官墩段行驶至98K+20M时,不顾司机和乘客的生命安全,上前拉动司机韩武和方向盘,导致公交车滑出失控。司机韩武(音译)看到这种情况,紧急刹车。公共汽车撞到路边的一棵树后停了下来。右边的镜子坏了。车上挤满了乘客。幸运的是,没有人员伤亡。
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被告夏某银行的供述、证人韩某5、井某南、井某北、井某东、井某西、井某一、井某二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地图、现场照片、收据、破案、抓捕等。
案件分析:
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夏某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夏夏归案后,如实认罪,积极赔偿车辆维修费,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夏牟行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
夏某行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徐州刑事律师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上诉人夏某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诉人夏某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意见无效,不予受理。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州刑事律师总结:
这只是一次非常普通的旅行。一开始,我只是去蔬菜市场,买一些家常菜,准备午餐和晚餐;我很高兴去上学;本来,我急着去公司完成今天的工作,但因为陌生人不必要的纠纷,我可能会成为人生的最后一条单行道。你自己的生活很重要,别人的生活也很重要。你可以鄙视自己的生活,但请不要取笑别人的生活。如果你珍惜你的生命和自由,不要让自己因为冲动而成为囚犯。
夏某在驾驶车辆时殴打公交车司机,客观地进行了翻车、与其他车辆、行人相撞、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等可能导致车辆失控的危险行为。他的行为是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