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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刑事辩护律师:精神病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admin2年前 (2023-03-17)刑事辩护528

  徐州刑事辩护律师:精神病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精神病人犯罪一直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中国堪称世界人口大国。据媒体报道,精神病患者远远超过其他国家,精神病患者的犯罪率也占相当大的比例。全国刑事案件年度统计报表有详细的区别和记录。犯罪类型多为杀人、伤害、放火、强奸、破坏公共设施、公私财产等。特别是近年来,利用精神病患者走私贩毒的犯罪案件屡见不鲜,给社会带来了相当大的危害,干扰和影响了社会群体的正常生产生活。目前的情况相当令人担忧。

  我国司法上提到的精神病人是法律概括意义上的总称。根据症状,分为三类:完全、部分、间歇性丧失识别或自我控制行为能力。刑法总则中提到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理解为精神病人发病时的犯罪,也可以理解为正常人突发精神病时的犯罪。由于精神病人犯罪与正常人犯罪有很大的区别和差异,是自然人的特殊犯罪主体。结合司法实践,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征是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和目的,这是与正常人犯罪要素最大的区别。司法实践表明,精神病人的分类不同,犯罪特征也不同,其主要特征有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具有明显的突发性。这一特点与精神病人所患的疾病密切客观地相关,即患者犯罪不是大脑神经意识的主观自我控制,可以说是由疾病引起的。因此,精神病人犯罪一般具有很强的突发性。众所周知,特别是与精神病人有一般接触史或目睹过精神病人犯罪的人,对这类犯罪的特点并不陌生,也是一种对社会难以预防、危害极大的犯罪形式。所谓突然,就是完全排除规律性。任何时间、地点和犯罪都无法预测和确定,这是出乎意料的。比如,一个完全丧失辨认和自控能力的精神病人失控后跑到酒店厨房,都认为精神病人想要食物,但他不仅对得到面前的食物不感兴趣,而且无论什么东西都会用手砍舞,导致酒店员工和就餐顾客死伤多人的严重刑事后果。

  二是精神病人犯罪对象的不确定性。司法实践证明,除过失犯罪外,正常人犯罪大多具有犯罪对象的特定性。然而,与精神病人犯罪相反,主要表现不是对象,而是犯罪对象。在完全丧失识别或自我控制行为能力和间歇性精神病人类型的犯罪中尤为明显,这也是与一些丧失识别或自我控制行为能力类型的精神病人犯罪特征的最大区别。这类犯罪的对象不分人、动物、私有财产或公共财产,不分时间、地点和环境的影响。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非常傲慢,其危害后果也很严重。例如,2004年一辆公交车上发生的精神病人犯罪案件,足以证明此类犯罪的特点。一名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公交车上发病后,突然跳起吼叫,与陌生乘客打架。突发事件导致公交车坠入山谷,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精神病人犯罪具有规律性的特点。此类精神病人犯罪多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和部分丧失识别或自控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也就是说,由于发病时间隔一般有一定的周期性规律,如果发病后犯罪相对有规律性。

  第四,精神病人犯罪具有正常人无法预见的严重犯罪后果的特点。精神病人犯罪,特别是完全丧失识别或自我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其强度是惊人的,在许多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中,有些可以推翻汽车,有些甚至杀死几个人无法控制,其犯罪后果更不可估量。目前,大多数精神病人的家庭成员和监护人都采取了不同的强制监护或跟踪来限制他们的行动范围,以防止精神病人伤害无辜或自残和自杀。其中相当一部分没有长期治疗,有些不建议使用绳子、链、笼子等方法,但为了防止精神病人的非法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这比放任要好得多,但也有值得理解的一面。

  第五,精神病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导致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特点。这一特点符合完全丧失识别或自我控制行为能力和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的精神病人。目前还没有引起社会意识和足够的关注,警惕相对较低,许多人错误地认为盲目由精神病人的家庭或监护人承担责任,至少这种理解和理解不完全不正确,所以被侵权人的重大损失不能得到救济和附带民事赔偿是法律依据,否则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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