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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刑事辩护律师:讨论未成年犯罪的刑事政策

admin2年前 (2023-03-17)刑事辩护599

  徐州刑事辩护律师:讨论未成年犯罪的刑事政策

  在个人人格发展过程中,14岁至18岁是个人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现阶段形成的犯罪在犯罪人格中是临时的,更容易纠正。消除刑事污点的制度可以有效地避免给未成年犯贴上永久标签,符合中国对未成年犯罪的“预防、拯救和改造”的刑事政策。人格调查制度进入青年法院,可以仔细评价未成年人的人格发展状况,是人性化施法的体现。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可以为未成年犯提供良好的“人格环境”,促进其人格的健全和发展。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分析

  1、未成年人犯罪总数逐年增加。1991年,中国刚刚度过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峰期。经过9年的低犯罪数量,1999年通过了4万大关,连续5年攀升,进入了一个新的高峰期,预计将持续到2008年。背后有两个决定因素,一个是14-18岁的总人口,另一个是犯罪率。

  2、未成年人犯罪率稳步上升,形势严峻。虽然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率约为万分之五,与中国总人口犯罪率基本持平,但事实上,14-16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九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负责,而16-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远高于万分之五,约为万分之八至九。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与全国人口犯罪率一样持续上升,根本没有下降的趋势,可见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仍有待大幅加强。

  3、未成年人罪犯每年约占所有罪犯总数的7%,即全国每年新判处的14-15名罪犯中就有一名是未成年人。

  4、近年来,未成年人犯重罪的比例一直保持在60%-70%左右。其中一个原因是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容易导致重罪。

  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以下类型:

  (1)暴力犯罪,包括杀人、伤害、抢劫、爆炸、强奸等犯罪形式,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2)团伙犯罪,包括盗窃团伙、流氓(斗殴)团伙和抢劫团伙。

  (3)物欲犯罪。此外,受生理因素影响,性欲犯罪也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因及矫正标的——临时犯罪人格

  (1)未成年人的个性发展特征女孩从11岁男孩开始进入青春期,青春期是一个骚动时期,潜在的生殖变化突然爆发,将摧毁自己和防御。一方面,个人应该与父母的从属关系分离,情感上是痛苦的;另一方面,性冲动开始产生,很容易导致抵触情绪和情绪波动。青春期驱动力(性欲)的增加是破坏性的,新的社会冲突和要求也使青年陷入麻烦和混乱。因此,心理上形成了“自我整合”,防止“整合危机”已成为这一阶段的任务。

  (2)未成年人犯罪人格的临时临时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人格结构不稳定,或者在形成过程中,由于外部条件的作用而临时表现出犯罪性质。这种人格结构和发展状态是一种临时犯罪人格。具有临时犯罪人格的临时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后往往会后悔,易于教育和纠正,人身风险较小,包括未成年犯、防卫过当者、威胁从犯、中止犯等。为了考虑和改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这类犯罪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人格特征的临时性主要表现为:

  1、过渡性。未成年人正处于从童年到成年的过渡时期,这是一个半幼稚和半成熟的时期。童年的依赖性将逐渐消失,而不是独立性。面对性冲动和情感波动也逐渐变得理性。心理学研究表明,14至18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断奶期”,其个性特征在这个阶段后将发生巨大变化。

  2、动荡。未成年人的自尊心不断增强,但思维仍然非常片面,容易极端,容易摇摆,激情往往在处理事情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未成年人的意志特征也在发展中,表现为克服困难的毅力不够,往往将坚定与固执、勇气与残忍、冒险相结合。

  3、可塑性。人格理论研究表明,个体人格特征在出生后18年内基本形成,18-25岁进入成人早期后逐渐进入稳定期,此后难以改变。其中,12-18岁是人格发展的第五阶段,是人格形成最关键的时期。根据埃里克森的心理社会发展理论,教育的作用是在个体人格发展的各个阶段发展积极的人格特征,避免消极人格特征的形成。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以犯罪人格矫正为主线

  (1)对人格矫正制度心理学的研究表明,14至18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断奶期”,与生理断奶一样,他们的心理将面临许多难以适应的地方。个人人格在出生后18年内基本形成,18-25岁进入成人早期后逐渐进入稳定期。与受惩罚的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人格相对容易改变,矫正难度相对较小,意义重大。未成年人在监禁期间的人格矫正无效,甚至形成监狱人格,出狱后很容易再次发生。未成年人的人格矫正不能追求统一适用的方法,因为人格因人而异,因个人情况而异。

  (2)消除刑事污点制度的刑事污点,通常被称为犯罪记录,是指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刑的法律事实。未成年人因严重危害社会而被定罪判刑的,视为刑事污点,意味着社会对其进行了不利的否定评价。虽然否定性评价是基于过去的犯罪行、过去的、历史的,但其影响是现实的、持续的,甚至是终身的。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对策

  1、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审判前,控辩双方可以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征、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和犯罪前后的表现,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还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

  2、扩大对未成年人的适用缓刑、减刑和假释,实施社区矫正短期自由刑,使未成年人容易模仿,具有强烈的“群众心理”的未成年人受到交叉感染,监禁效果不如宣判缓刑。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不是为了实现报应,而是为了预防犯罪。因此,刑法扩大了未成年犯缓刑的适用范围。目前,刑法规定,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一些学者呼吁将其扩大到五年。我们认为未成年人应该扩大到七年(就在25岁之前,在成年早期,人格尚未完全稳定)。

  3、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立法包括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他规定分散在刑法中、《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规范。总的来说,近十年来,由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充分重视,我国在未成年人立法和司法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未成年人刑罚执行程序的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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