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刑事律师:如何处理不接受指定律师的情况
当被告不愿意接受法院指定的律师时,他需要如何处理它?主要的关系问题是从哪里开始的?需要注意的条件和法规是什么?
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在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在法庭上拒绝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拒绝再次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处理:
(1)被告是成年人,可以允许。但被告人不得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不得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强制指定辩护)的,不予允许。
上述规定规定了一般指定辩护对象两次拒绝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然后自行辩护。强制指定辩护的对象只能享有一次拒绝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不能再拒绝第二次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
什么是拒绝辩护
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在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该制度在中国起步较晚,与国际公约、英美法律、大陆法律等国家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标准差距较大,任意指定范围太广,未能充分反映现代司法理念的人权保护和程序正义,现代法律对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任何涉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罚审判,必须给予充分的辩护权,包括保护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