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刑事律师:指定辩护应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审判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指定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即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律师认为,指定的辩护时间应当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原因如下;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辩护人。相比之下,指定辩护的范围只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时间非常短,最早必须在开庭前10天,刑事诉讼已进入后期。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干预程序中,委托辩护早于指定辩护,两种辩护规定不平等,明显不公平。
其次,指定辩护有三种适用情况:一是公诉人出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不委托辩护人;二是被告人为盲人、聋人、哑人或未成年人,不委托辩护人;三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不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可以看出,指定辩护的目的是为弱势群体和可能被处决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以更好地保护他们的诉讼权利。然而,刑事诉讼法将指定辩护局限于审判阶段。在最多10天的短时间内,要求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在经济因素的限制下,调查案件复杂、取证困难的案件事实是不现实的。
第三,人民法院是一个审判机关,是一个中等裁判,应该公正,在被告可能判处死刑之前,否则,将向被告、指定辩护人、检察官和社会各界传递这样的信息,法院初步认定被告死刑,导致人民法院有“先入为主”的嫌疑。这违反了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确定有罪的原则。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当案件可以和应当指定辩护时,应当与委托辩护有关。自审查起诉阶段起,人民检察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应当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徐州刑事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期限,是指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属于拘留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嫌疑人的拘留期限是十天,第二种情况,在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以延长一天到四天,所以嫌疑人的拘留期限是十四天,第三种情况,对于逃跑、多次犯罪、结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批的时间可以延长到三十天,那么嫌疑人的拘留期限应该是三十七天。
第二,由于案件的需要,嫌疑人的拘留期限应在原期限的基础上延长。案件中,芦溪县公安局拘留嫌疑人李,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期限为十天,但应在3天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3天内不能申请,只能延长拘留期限。
延长拘留期限,实际上是延长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时间,因为公安机关处于刑事诉讼的早期阶段,由于习惯操作,如果认为延长拘留期限只能在拘留后3天内延长,显然是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理解错误,芦溪县公安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延长嫌疑人李的拘留期限,可以从1月10日延长一到四天。